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8-04-23 浏览次数: 次
问题一: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答:下列纳税人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凡属63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征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参加汇算清缴。
(二)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三)总机构在武汉市外且实行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要求应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四)总、分机构均在武汉市内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其市内跨区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均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问题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何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修订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由37张表单组成,较《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减少4张表单,体系结构更加紧密,栏次设置更加合理,逻辑关系更加清晰。
从填报内容看,全套申报表由反映纳税人整体情况(2张)以及反映会计核算(6张)、纳税调整(13张)、弥补亏损(1张)、税收优惠(9张)、境外税收(4张)、汇总纳税(2张)等明细情况的“1+6”表单体系组成。
从表单结构看,全套申报表分为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1张)、一级明细表(6张)、二级明细表(25张)和三级明细表(4张),表单数据逐级汇总,环环相扣。
从使用频率看,绝大部分纳税人实际填报表单的数量在8张~10张左右。《企业基础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等,为常用表单。除此之外,纳税人应当根据行业类型、业务发生情况正确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表单。
问题三:查账征收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应提交的资料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附表各1份;
(二)财务报表1份;
(三)涉税备案(申报)事项相关资料:
——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省国税局公告2016第1号)的文件规定提供相关备案资料。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发生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按照《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的专项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采取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股权划转过程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要求,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企业享受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62号)的规定,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四)跨武汉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该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五)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问题四: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2017年度汇缴申报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5年版)》1份;
2.财务报表1份;
3.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要是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投资收益),应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省国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报送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问题五: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凡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中涉税事项办理报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号公告)要求的相关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留存备查资料应整理齐全自行保存,供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时查验。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主要优惠事项备案资料: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申报年度申报表即备案,不履行备案手续。
2.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申报年度申报表即备案,不履行备案手续。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5.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②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纳税人可登录《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hbwhrd.org/)录入电子资料,凭系统中打印出的上述备案资料,在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其他纸质资料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企业留存备查。
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备案资料为:①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②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③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④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⑤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⑥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⑦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问题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后发现有误、以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答: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问题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表证单书如何下载,相关政策如何查询?
关注湖北国税12366武汉国税微信公众号或登录63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网站(http://www.hnlxxf.com),进入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获取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等相关表证单书。
问题八: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扩围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2) 预缴时享受了此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须进行专项备案。
问题九: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新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一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二是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汇算清缴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不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均需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该表已根据新政发生了较大变化。
问题十:2017年继续扶持创业就业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者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额。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注意事项】
(1)服务型企业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2)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最高上浮20%;新招用失业人员最高上浮20%。
问题十一:2017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将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含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或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增列加计扣除范围。另外,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
【注意事项】
(1)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无须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4)将以往实务中分歧较大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时点,明确为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5)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事项】
(1)须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2)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问题十二:2017年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新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意事项】
(1)创业投资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均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2)自2017年1月1日起,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执行,武汉属于试点地区。
问题十三:2017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新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注意事项】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实行合并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3)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金额,而不是实际发生额。
问题十四: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结转扣除新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规定,一是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二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三是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注意事项】
(1)实际发生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赠支出,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2)《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已作相应调整,增加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等栏次。
(3)捐赠本期税前扣除适用先进先出法(进:结转;出:税前扣除):应先扣除以前年底结转的捐赠支出。
(4)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也可按《通知》规定执行。
问题十五:2017年境外所得抵免方法及层级新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注意事项】
(1)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
(2)企业此前在分国抵免法下还有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5年结转期的剩余年限内,按照综合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继续结转抵免。
(3)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问题十六:2017年党组织工作经费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注意事项】
企业每年可按照实发工资总额的1%计提,实际发生数小于计提数的部分,作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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