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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送达公告(武汉鑫雄昌盛物资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6-28 浏览次数: 次

催告书送达公告­­­­­­­­­­­­­­­­­­­­­­­­­­­­­­­­­­­­­­­­­­­­­­­­­­­­

武汉鑫雄昌盛物资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国税三稽处〔201720,武国税三稽罚〔2017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局于  2017 6 1 日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规定期限内将相关税收款项足额缴纳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将未按期足额缴纳的税收款项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你公司已走逃、无法接收我局下达的《催告书》,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武国税三稽强催〔2018〕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国家税务第三稽查局

                                  2018.06.29

 

通知书下载:《催告书》(武国税三稽强催〔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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