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武汉昌盈兴服饰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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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国税三稽罚告〔2018〕74号 武汉昌盈兴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20114074468589)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7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检查人员调取资金流信息,从协查函上和金三系统查询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获得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中北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蔡甸支行,经审批后凭《检查存款账许可证明》向上述银行查询,核对资金流,取得以下资金支付证据材料:无与驻马店市锦鸿棉业有限公司交易资金信息,而企业给蔡甸区国税局提供的同一账号银行回单明显与流水不符,如有新的证据再作进一步处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拟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企业2015年12月少缴税款定性为偷税,处罚款16,97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你公司已走逃、无法接收我局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武国税三稽罚告〔2018〕7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63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第三稽查局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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