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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国税一稽罚告〔2018〕36号(武汉中建鑫冶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7-02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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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国税一稽罚告〔2018〕36

武汉中建鑫冶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420102333428232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8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经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5月开具给湖北亚尚机电有限公司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43130,发票号码; 03650045036500460365004703649319,销售货物品名:钢材,金额365,222.48,税额62,087.82,价税合计427,310.30元的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与该单位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该单位开具以上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向湖北亚尚机电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拟处罚款30万元。

  2.经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1日至201612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20167月开票增值税发票金额1,108,055.10元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及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调增当期销售收入1,108,055.10元,销项税额188369.37元,经核,你单位当期留抵税额137840.64元,当月应补增值税50528.73元。

  以上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偷税要件,对你单位2016年7月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50528.73元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对少缴的增值税50,528.73元拟处50%的罚款,拟罚款金额为25,264.37元。

  以上共计拟处罚金额325264.3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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