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国税一稽处〔2018〕56号(武汉康贵源药业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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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国税一稽处〔2018〕56号 武汉康贵源药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2303685158J) 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280号(永红工业园)0311栋 我局于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6月7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取得个旧市帅祥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开票日期:2015年12月27日,发票代码:5300151130,发票号码:01710851-01710856、01710858- 01710875,货物名称:三七茶、天麻茶,数量合计82880盒, 金额2382470.11元,税额405019.89元,价税合计2787490元,已被云南省个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 2.你单位取得盐城石富中草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开票日期:2017年4月19日,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12637458-12637487,金额2981367.54元,税额506832.46元,价税合计3488200元,已被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 3.你单位取得以下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1098份: (1)广西玉林市汇锦中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736484等2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金额22267589.96元,税额3785490.04元,价税合计26053080元。 (2)广西玉林市继业中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736950等1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6年8月至10月,金额13308092.30元,税额2262375.70元,价税合计15570468元。 (3)广西玉林市佳亨堂中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736148等2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金额22622391.67元,税额3845806.33元,价税合计26468198元。 (4)广西玉林市骄阳中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740422等1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金额11267982.87元,税额1915557.13元,价税合计13183540元。 (5)广西玉林市思淼中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748313等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6年8月至9月,金额5555051.25元,税额944358.75元,价税合计6499410元。 (6)广西玉林市泰斗中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739142等1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金额11117692.34元,税额1890007.66元,价税合计13007700元。 (7)广西玉林市心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737129等1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金额14554294.86元,税额2474230.14元,价税合计17028525元。 (8)广西玉林市旭尧中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748787等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6年8月至9月,金额6411282.06元,税额1089917.94元,价税合计7501200元。 以上取得(1)至(8)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 4、你单位取得伊宁市春信中草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开票日期:2017年5月17日,发票代码:6500162130,发票号码:00777051-00777070,金额1941880.4元,税额330119.60元,价税合计2272000元,已被伊犁哈萨克科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 5、你单位取得长沙浩宏泰中药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开票日期:2017年5月18日,发票代码:4300164130,发票号码:00921151-00921170,金额1993982.93元,税额338977.07元,价税合计2332960元,经对认证系统查询,上述发票已于2017年5月认证,为认证后失控发票。 你单位取得以上1至5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92份已证实为虚开和失控发票,且已申报抵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应认定为取得不符合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6年应补增值税13015261.24元(其中:2016年1月增值税405019.89元、2016年8月增值税356196.20元、2016年9月增值税2924947.39元、2016年10月增值税1872698.13元、2016年11月增值税3297322.14元、2016年12月增值税4159077.49元),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6773431.47元(其中:2017年1月增值税5597502.34元、2017年4月增值税506832.46元,2017年5月增值税669096.67元),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9788692.71元。 二、处理决定 (一)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二)处理意见: 1.限期追缴2016年增值税13015261.24元,其中:2016年1月增值税405019.89元、2016年8月增值税356196.20元、2016年9月增值税2924947.39元、2016年10月增值税1872698.13元、2016年11月增值税3297322.14元、2016年12月增值税4159077.4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加收滞纳金。 2.限期追缴2017年增值税6773431.47元,其中:2017年1月增值税5597502.34元、2017年4月增值税506832.46元,2017年5月增值税669096.67元。2016年至2017年度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9788692.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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