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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国税一稽罚告〔2018〕14号(武汉市迎春棉花经营部)
发布日期:2018-07-02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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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国税一稽罚告〔2018〕14

武汉市迎春棉花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420117063042427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6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3年1017日开具给杞县秀祥纺织有限公司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0880647-00880656),金额907522.10元,税额117977.90元,价税合计1025500元。该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及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企业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拟处以罚款30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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