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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国税二稽罚〔2018〕41号(武汉宏达瑞绒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7-02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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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国税二稽罚〔2018〕41

武汉宏达瑞绒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20112333606828)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5年91日至2015930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存在虚假注册的违法行为    

  通过检查,核实武汉宏达瑞绒业有限公司通过虚假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房产证明注册工商、税务登记,应认定为虚假注册情形。    

  2、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武汉宏达瑞绒业有限公司对外开具发票存根联及货物品名信息,票载货物名称为“棉短绒”,无取得认证发票抵扣联及货物品名信息,企业抵扣的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发票中货物名称与抵扣联中的货物名称明显不符。    

  通过核实,认定武汉宏达瑞绒业有限公司存在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违法事实。    

  3、无资金往来行为    

  武汉宏达瑞绒业有限公司无购进货物,经查询企业开户银行交易信息,均未发现资金交易记录。       

  对武汉宏达瑞绒业有限公司2015年923日、24日开具给南昌市农森纺织有限公司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51130,发票号码:03824464-0382446603829235-03829246,金额1,486,725.60元,税额193,274.40元,价税合计1,680,000.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一)、处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二)、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武汉宏达瑞绒业有限公司20159月开具给南昌市农森纺织有限公司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51130,发票号码:03824464-0382446603829235-03829246,合计金额1,486,725.60元,税额193,274.40元,价税合计1,680,000.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七条,对武汉宏达瑞绒业有限公司2015年9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30万元罚款。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第一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63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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